山東金槌拍賣有限公司
法律法規目錄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9]16號
【發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9]16號)
?。?/span>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為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托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托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編制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人民法院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明確入冊機構的條件和評審程序等事項。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分數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后確定進入名冊的機構,并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采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到場,視情況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第九條 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將選擇機構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第十條 評估、拍賣機構選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向選定的機構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評估、拍賣機構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委托,重新選擇機構,并對其暫停備選資格或從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除名。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在工作中需要對現場進行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前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評估機構勘驗現場,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
勘驗現場人員、當事人或見證人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審判、執行部門未經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委托評估、拍賣,或對流拍財產進行變賣的,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組織評審委員會審查評估、拍賣入冊機構,或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或對流拍財產進行變賣時,應當通知本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
第十六條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托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第三條 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托。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托其從事委托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后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2021-02-26
2021-02-10
2021-02-10
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
2021-02-07
2021-02-06
2017-01-25
2016-01-18
法釋〔2012〕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于規定
2016-01-18
按照《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規定》(中拍協[2011]54號)辦理拍賣師注冊單位變更手續的通知
2016-01-18
2016-01-18
法釋〔2011〕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6-01-18
法釋〔2011〕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2016-01-18
法釋[2009]16號、法釋〔2011〕21號 高法關于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2016-01-18
國土資源部令2007第39號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16-01-18
法辦發[2007]5號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2016-01-18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2號《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2016-01-18
法釋[2004]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2016-01-18
法釋〔200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16-01-18
法釋[2001]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01-18
人發[1996]130號 關于印發《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6-01-18
金槌拍賣·網站二維碼 金槌拍賣·微信公眾號